重磅!住建部刚刚拟修改【第16号部令】,工程计价五大厘革

住建部对《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治理步伐》16号部令举行了修订。刚刚在官网宣布关于《修改〈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治理步伐〉的决议(征求意见稿)》果真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治理步伐〉的决议(征求意见稿)》果真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工程造价刷新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拟修改《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治理步伐》,起草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治理步伐〉的决议(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果真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响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zqyjcin@126.com。 3.通讯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则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治理步伐”字样。 意见反响阻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治理步伐》的决议(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议对《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治理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步伐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体例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举行施工历程结算和完工结算,以及确定和调解条约价款的计价活动。” 原条文如下: 本步伐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体例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举行工程结算,以及签署和调解条约价款等活动。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修建工程项目实验全历程造价治理。勉励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全历程工程咨询效劳。” 原条文如下: 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修建工程项目实验全历程造价治理。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订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工程量盘算标准等体例。工程量清单应看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原条文如下: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订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盘算规范等体例。工程量清单应看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划定和市场价钱信息等体例。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宣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体例依据和要领。” 原条文如下: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划定和市场价钱信息等体例。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宣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步伐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本钱,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划定、市场价钱信息和企业对招标工程本钱的剖析与展望,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并肩负响应危害。” 原条文如下: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本钱,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划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钱信息等体例。 六、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条约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样平常包括条约价款约定方法,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施工历程结算价款、工程完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法,以及条约价款的调解情形等。” 原条文如下: 第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凭证中标价订立条约。不实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条约。 条约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样平常包括条约价款约定方法,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法,以及条约价款的调解情形等。(修改) 七、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发承包双方在确定条约价款时,应当思量市场情形、生产要素价钱转变和工程变换对条约价款的影响。” 将第三款修改为“招标时,设计图纸完善、手艺标准明确、工程变换危害小的修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接纳总价方法确定条约价款。” 原条文如下: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条约价款时,应当思量市场情形和生产要素价钱转变对条约价款的影响。(修改) 实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修建工程,勉励发承包双方接纳单价方法确定条约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手艺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修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接纳总价方法确定条约价款。(修改) 紧迫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手艺特殊重大的修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接纳本钱加酬金方法确定条约价款。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条约中约定,爆发下列情形时条约价款的调解要领: “(一)执法、规则、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转变影响条约价款的; “(二)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条约中约定的人工、质料和机械价钱变换凌驾条约约定危害幅度的; “(三)经批准变换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用度转变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原条文如下: 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条约中约定,爆发下列情形时条约价款的调解要领: (一)执法、规则、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转变影响条约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治理机构宣布价钱调解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换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用度增添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昔时开工、昔时不可完工的工程周全推行施工历程结算和支付。 “发承包双方应当通过条约约定,准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举行价款盘算、确认,并凭证条约约定比例支付。发承包双方在条约中对施工历程结算的限期应当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以为其约定限期均为28日。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历程结算文件作为完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赞成,另一方不得就已确认的施工历程结算文件举行重复审核。” 原条文如下: 当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凭证条约约定,按期或者凭证工程进度分段举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修改) 十、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国有资金投资修建工程的发包方,可以自行审核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完工结算文件举行审核,并在收到完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限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完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回复的,凭证条约约定处置惩罚,条约没有约定的,完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修建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完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限期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凭证条约约定处置惩罚,条约没有约定的,完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完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回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限期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告竣协议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举行完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限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完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治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条文如下: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凭证下列划定举行完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限期内提交完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修建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响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完工结算文件举行审核,并在收到完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限期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完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回复的,凭证条约约定处置惩罚,条约没有约定的,完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修建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完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限期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凭证条约约定处置惩罚,条约没有约定的,完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完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回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限期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告竣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举行完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限期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完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修改)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治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可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 发承包双方在条约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限期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执行;国家没有划定的,可以为其约定限期均为28日。 十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工程完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看成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如条约无相关约定,未经对方赞成,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完工结算文件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凭证完工结算文件实时支付完工结算款,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财务评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完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备案,作为工程完工文件一并治理。” 原条文如下: 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看成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赞成,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完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凭证完工结算文件实时支付完工结算款。 完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备案。 十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接受委托体例的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历程结算、完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效果文件,应由体例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由体例人和审核人划分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工程造价效果文件的体例单位、体例人、审核人划分肩负响应执法责任。” 原条文如下: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体例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判断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造价工程师在体例或审核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以及施工历程结算、完工结算等事情中,签署有虚伪纪录、不实工程造价效果文件的,遵照有关执法、规则举行查处,记入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条文如下: 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体例、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判断中,签署有虚伪纪录、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效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遵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治理步伐》举行查处;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发承包计价中,出具有虚伪纪录、不实工程造价效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予以转达。” 原条文如下: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修建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伪纪录、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效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并予以转达。 本决议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